《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南省计量协会
(英文名称:Hainan Metrology Association 缩写 HNM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海南省计量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制造及经营服务部门和计量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发展海南省计量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及广大计量工作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围绕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和服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检测、生产、经营机构和计量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海南省计量事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海南自贸港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协会为中国计量协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海南省海口市海榆中线199号金鹿工业园C3栋A区五楼51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和计量法制观念;
(二)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三)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为企业计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计量法规、标准等相关资料,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安全保证、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检测实验室指导,开展有关计量测试、计量认证、计量评审考核等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监督,促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计量校准、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及培训;承办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计量测试方面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和仪器设备;
(六)建立计量图书发行网络,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信息、资料和刊物,提供计量信息服务;
(七)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及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
(八)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行业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加强同国内外计量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计量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热心为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协会对会员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 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八)不做任何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以及在本行业有影响力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分别由各团体单位、各分支机构和本会秘书处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为满足协会工作需要,可吸收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科技人员、专家出任协会特邀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团体单位、分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员。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沟通政府部门,为会员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会长、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设立各专业分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会务专业活动的需要,本会可下设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各项学术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为分会会员专业学术活动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组织表彰奖励。
6.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行业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先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及相关的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以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计量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