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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海南省计量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办会,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海南省计量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海南省计量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海南省计量协会各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四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种。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协会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三)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海南省计量协会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海南省计量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海南省计量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计量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计量、校准和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会员单位应当与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项权利和责任,禁止无合同用工。
  四、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违法的手段进行投标。
  六、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七、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八、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九、本协会及业务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督,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十、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一、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本公约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协会举报电话:(0898)-66791280
  (0898)-66735612
  海南省计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海南省计量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依据法规和《海南计量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确认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将投票人数和收集票数加以核对。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协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资格。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秘书长的,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秘书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秘书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秘书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到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海南省计量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海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交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协会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协会每年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5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新加入的会员单位,自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帐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经理事会按协会章程规定讨论同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会费统一缴协会财务,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学术活动需要费用时应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因专业活动需要而缴纳的专项经费,协会财务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协会的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01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计量协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