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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海南省计量协会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7年 11月02日第二届二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计量协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动车专委会)接受海南省计量协会领导。
  第二条  机动车专委会的性质:是经海南省计量协会批准成立的公益性行业组织,是海南省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机动车专委会由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制造、使用单位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者等组成。
  第三条  机动车专委会的宗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全省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动车专委会办公地点在海口市,办公室设在海南省计量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机动车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南省计量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和了解机动车检测维修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组织协调与技术信息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关专业团体的沟通与交流,研究、探索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四)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并促进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和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交流、咨询和协调会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推广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先进技术;
  (六)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培训,普及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七)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机动车专委会在海南省计量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机动车专委会会员应是海南省计量协会会员。
  第七条  机动车专委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机动车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机动车专委会;
  (三)积极参加机动车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机动车专委会审核批准;
  (三)机动车专委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机动车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取机动车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机动车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
  (六)自主决定入会、退会。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机动车专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机动车专委会的权益;
  (三)服从机动车专委会的领导;
  (四)完成机动车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机动车专委会反映情况需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机动车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机动车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机动车专委会工作条例,经机动车专委会表决通过,对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通过机动车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并通过机动车专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机动车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机动车专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有关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按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海南省计量协会提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专委会正副主任人选,报省计量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机动车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遇特殊情况,机动车专委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计量协会批准;机动车专委会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机动车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二十条  机动车专委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组织制修订机动车专委会工作条例;
  (四)研究确定机动车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制定机动车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接受或除名机动车专委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海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性收入;
  (三)社会和有关单位的捐赠;
  (四)开展专项活动筹措的经费;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机动车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机动车专委会经费开支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开支预算,报省计量协会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经费筹措。专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筹措专项经费由省计量协会设立专委会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专委会需要注销时,由机动车专委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计量协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专委会终止前,海南省计量协会成立财产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根据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海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机动车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协会
  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年5月15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计量协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工专委会)接受海南省计量协会领导。
  第二条  建工专委会的性质:是经海南省计量协会批准成立的公益性行业组织,是海南省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建工专委会由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检测设备制造、使用单位和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者等组成。
  第三条  建工专委会的宗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工专委会办公地点在海口市,办公室设在海南省计量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建工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南省计量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和了解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组织协调与技术信息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关专业团体的沟通与交流,研究、探索建设工程检测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四)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并促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设工程检测设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设备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交流、咨询和协调会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推广建设工程检测和建设工程检测设备先进技术;
  (六)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技术培训,普及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建工专委会在海南省计量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建工专委会会员应是海南省计量协会会员。
  第七条  建工专委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建工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建工专委会;
  (三)积极参加建工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建工专委会审核批准;
  (三)建工专委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建工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取建工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建工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
  (六)自主决定入会、退会。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工专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建工专委会的权益;
  (三)服从建工专委会的领导;
  (四)完成建工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建工专委会反映情况需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建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建工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建工专委会工作条例,经建工专委会表决通过,对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建工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建工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通过建工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并通过建工专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建工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建工专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有关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建工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按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海南省计量协会提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专委会正副主任人选,报省计量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  建工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遇特殊情况,建工专委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计量协会批准;建工专委会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工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二十条  建工专委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组织制修订建工专委会工作条例;
  (四)研究确定建工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制定建工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接受或除名建工专委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建工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海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性收入;
  (三)社会和有关单位的捐赠;
  (四)开展专项活动筹措的经费;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建工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工专委会经费开支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开支预算,报省计量协会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经费筹措。专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筹措专项经费由省计量协会设立专委会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工专委会需要注销时,由建工专委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计量协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建工专委会终止前,海南省计量协会成立财产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根据海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海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建工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